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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二审终审,但同时我国又有再审制度。因此,许多人总是对着二者的关系弄不太清,会疑惑再审是否违反了二审终审制度。那么我国二审终审后还可再审吗?接下来小编在下文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二审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特别关注:
1、第二审程序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2、不能将第二审程序简单等同于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3、除了基层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
二、法律关于二审终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所谓二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二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二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二审制。二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 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三、二审终审后还可再审吗
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于是在我国“二审终审制”之外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它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有别于一审、二审的一个具有补救性质的纠错程序。 在制度设计上,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并不违背二审终审制,正如有些学者所讲,它的设置具有积极意义,通过不断完善再审程序,可以反向性地促使一审和二审程序公正度的提升,以期通过其自身功能的强化达到最终消灭再审程序的目的。
审判监督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也包括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启动的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是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当事人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该程序的设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是一种特殊的事后纠错和救济程序。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但这并不违反二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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