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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曾因共同盗窃耕牛被判刑的哥们,重获自由后好了伤疤忘了痛,再次共同盗窃耕牛。2010年4月21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韦某、蓝某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和七年,并分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韦某、蓝某全均是宾阳县某某镇的农民。2002年两人就曾合伙盗窃耕牛,后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八年。因在狱中表现良好,两人分别在2005年和2008年提前释放。对于两位好朋友来说,减刑狱外重逢本是一大快事,倘若两人痛定思痛,认真反省,合伙做点合法的事情也许人生的轨迹会因此而改写。只是可惜,他们似乎除了偷牛之外已经没有共同的兴趣爱好,也没有其他挣钱的门路了,于是后来的事情也就理所当然的发生了。2009年5月22日,韦某、蓝某全伙同他人窜到宾阳县陈平乡陈平村委黄马村刘邓岗和三叉麓附近,将放养在此地的五头耕牛顺手牵走。第二天凌晨3点多,他们通过事先联系好的货车将牛运输到贵港市石羊塘牛岭牛圩市场上待售。没有想到的是,五头牛还没有出手,当天凌晨6点多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人赃俱获。经相关部门评估,被盗耕牛价值共计21000元。
宾阳县法院审理认为,韦某、蓝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两人2002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八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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