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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签订合同,是在两个人都同意了里面的内容确定了事实的情况下才签订的,还有一点我们要特别清楚的就是合同签订的地方的问题,签定的地方必须是要与合同签的地主一致才行。那么,经济合同诉讼地如何确定呢?
一、合同签订诉讼地确定要怎么处理?
合同签订地的认定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四条解释讲到的内容,本条旨在解决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的两个特殊问题。
第四条解释:【合同签订地的认定】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二、确定合同地的意义
1、合同签订地是确定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依据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做有利于原告选择管辖法院,贯彻方便诉讼和方便审理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合同签订地对案件管辖更具有影响力。根据该法第241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可以看出,正确认定涉外合同的签订地,不仅可以方便我国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还能有效地维护我国司法主权,树立我国的法治权威。
2、合同签订地是选择涉外合同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之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果纠纷在中国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地即可作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从而适用中国法律。即使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地区法律,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人民法院也无法查明,或者该国法律或者地区法律对此未作规定的,均可直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处理纠纷。
以订立合同签订地条款、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等方式认定合同签订地,均以书面合同为前提,因此,本条解释仅适用于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虽然也存在合同签订地,但不涉及签字盖章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书面合同形式分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所采用的两种,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使签订的合同规范化,有据可查,有助于防止争议和纠纷的解决。因此,我国许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多种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譬如,《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合同,《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拖航等合同,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他法律如《担保法》第1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伙企业法》第3条、《商业银行法第》第37条、《劳动法》第19条也规定订立具体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此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8条也规定订立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这些合同的成立都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合同生效的地点应按照本条解释规定的方法来认定。
在合同上订立合同签订地条款、签字、盖章或者既签字又盖章,均不影响对合同签订地的认定,关键是双方当事人在一地还是异地签字或者盖章,异地签字或者盖章的先后顺序。本条解释的目的是认定合同在异地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以哪个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认定合同签订地还要注意审查两点:第一,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譬如,有证据证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假的;第二,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北京签订了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却故意在合同中订立了合同签订地在东京的条款,企图制造连结点规避适用我国法律,对该约定签订地的条款的效力则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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