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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民事的合同纠纷要打官司的时候,要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那么工程合同纠纷谁有管辖权?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条款很好的区分了哪些属于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那就是首先属于物权范畴中的争议,比如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按照专属管辖。该款规定排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因合同债权出现争议的专属管辖。
但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这一款规定明确了,四类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进行专属管辖。
第28条第2款与第1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过立法法》第83条规定的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的关系,“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其他合同债权纠纷以及涉及不动产的继承纠纷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3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该款是确定不动产所在地的标准,不难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后必须按照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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