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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顾圣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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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该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3、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1)文件的外形
从外形来看,应该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
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它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等公告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
在这两种提醒方式中,应该尽可能个别提醒其注意。
3)清晰明白的程度
即提醒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
4)提起注意的时间
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
5)提起注意的程度
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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