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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顾圣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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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当中,对于公司当中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一直都是许多股东都关注的。那么关于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权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公司法重大事项表决权,新公司法中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需要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公司章程属于私人意思自治范畴,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最优效力的,也就是说,公司法的规定仅设定底线,只能更高,不能更低。
从另一方面理解,章程是各股东意思协商一致的产物,有异议的话就应该在协商阶段解决,既然协商一致,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没理由不遵守。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个人认为,根据此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制定的规则具有最高效力。而此条第二款则是设立了特别决议的最低限制(即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比其更高,我觉得没问题,而如果公司章程低于此标准,那就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了。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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